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客户)、乙方(宜宾市商业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用语解释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电子银行”是指乙方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离柜金融服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
(二)“动态口令”又称动态密码,是在客户登陆时已经客户私人身份信息并引入不确定因素产生随机变化的口令,使客户每次使用密码具有动态变化性和不可预知性。
(三)“数字证书”是指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简称CFCA)颁发的用于存放用户身份标识,并对用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四)“电子指令”指客户成功登陆后,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成为个人电子银行客户。经乙方同意后,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
(二)甲方接受乙方在电子银行业务中采用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所发的数字证书作为甲方的身份认证工具,并认可该数字签名方式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三)服务有效期内在双方无责任纠纷前提下,甲方有权终止使用电子银行服务。
(四)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乙方客服电话“96578”(省外拨打0831-96578)也可登录乙方网站http://www.ybccb.com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五)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遵守《宜宾市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乙方在网站上公布的交易规则。
(六)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名确认。甲方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或资料发生任何重大变更而没有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http://www.ybccb.com),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应登陆乙方手机银行客户端,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公布的客服电话“96578”(省外拨打0831-96578),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否则,因此而引起的风险责任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注册卡号、交易密码、登陆密码 、动态密码及数字证书,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电子银行交易指令一经确认,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九)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业务后,须将自设密码从手机上删除,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甲方应妥善保管预留验证信息,除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预留验证信息内容。
(十一)甲方数字证书或动态口令载体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密码泄露或遗忘,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二)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相关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三)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在电子银行办理业务交易金额应在乙方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四)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破坏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五)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应同时遵守。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包括账户账号、卡号、客户编号、电话或手机号码、客户名称、终端设备信息等),并按照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客户证书、动态口令等)通过身份验证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三)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四)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因乙方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客户账号、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乙方将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五)对甲方未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六)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或账户状态非正常。
3、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4、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5、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七)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八)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九)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客户类型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十)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十一)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提供相应业务介绍、交易规则、热点解答等内容。
(十二)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以协助甲方查明电子银行交易情况。
第四条 服务费用的收付
(一)甲方在使用乙方的电子银行服务应向乙方交纳相应的费用。该费用按照乙方的要求给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否则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二)收费按乙方公布的标准执行,但乙方须在甲方申请此项业务前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利对电子银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但必须提前予以公示。
第五条 保密责任
(一)甲方认可乙方提供的保密机制和技术手段,乙方有责任在本协议期间保持和维护此种保密机制及技术手段。
(二)甲方负有对乙方的支付权限、支付资料保密的责任。对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付款指令泄漏或更改,或由于甲方原因对账户发出错误的付款指令造成损失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法律适用条款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二)本协议是乙方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 差错的处理
(一) 甲方一旦发现并确信差错已发生,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差错发生之日起立即以书面或拨打乙方客服热线“96578”或到营业网点当面告知等方式通知乙方。通知中应说明怀疑错误发生的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
(二)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积极调查并视情况把调查结果通知甲方。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乙方原因,应在告知客户调查结果后5个银行工作日对错误加以纠正,如补足客户账户内被多扣划的款项等。如乙方认为错误并未发生,应在调查结束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告知甲方并做出解释。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账户状态非正常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
(二)甲方电子银行的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行终止。
(三)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四)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五)本协议自甲方完成电子银行注册起生效。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的解释权属于宜宾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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